《華宸●鼎興5號—富泉水務經營收益權投資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信托資金管理報告 (2017年一季度)
尊敬的受益人:
華宸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設立了“華宸•鼎興5號-富泉水務經營收益權投資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本信托”)。作為受托人,現就本信托成立至2017年3月31日的信托事務向受益人報告如下,并為報告中所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報告書中的內容由本信托的受托人負責解釋。
一、信托計劃概要
1、信托計劃成立日:2014年10月17日;
2、信托計劃規(guī)模:人民幣4,500萬元;
3、信托計劃期限: 24個月期2,180萬元,2014年10月17日至2016年10月17日;36個月期2,320萬元,2014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7日。
4、截止2017年3月31日, 24個月2,180萬元信托本金已兌付。
二、信托財產專戶開立情況
在信托計劃成立前,受托人為本信托開立了信托財產專戶,信托專戶的開戶銀行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大學東路支行,賬號為1508 3547 7461。
三、信托資金的運用
受托人與融資方烏拉特后旗富泉水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富泉水務公司”)簽訂了《經營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將信托資金用于受讓富泉水務公司經營收益權,富泉水務公司將轉讓經營收益權所得價款投入到烏拉特后旗大壩溝水務有限責任公司,用于大壩口水庫改擴建及供水配套工程。信托計劃存續(xù)期間,受托人以富泉水務公司支付的經營收益權收益作為信托收益的來源,扣除信托財產管理費用以及受托人報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信托計劃期滿,富泉水務公司按期回購相應的經營收益權,受托人兌付信托本金。信托計劃資金的運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進行。
富泉水務公司成立于2008年01月10日,是烏拉特后旗政府授權烏拉特后旗國有資產管理局組建的國有獨資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建設、經營、管理水務項目的企業(yè)法人。公司住所:烏拉特后旗巴音寶力格鎮(zhèn)水務辦公大樓。公司經營范圍:水利、水電、污水、中水處理等涉水項目投融資;防洪、水庫、給排水、調水、引水及其他水利工程的開發(fā)建設和運營管理;農村飲水基礎設施及配套項目開發(fā)建設與管理;與水利工程相關的土地收儲及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等。
四、信托計劃的管理
1、受托人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為本信托計劃開立了專門的信托財產賬戶,建立了單獨的會計賬戶進行管理和核算。
2、受托人在信托計劃的管理過程中恪盡職守,履行了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制訂了一系列制度,并根據信托業(yè)務的需要設置了不同的部門和崗位,以實現各部門、崗位間的相互監(jiān)督和制衡。
3、截止2017年3月31日,信托計劃資金無任何挪用情況發(fā)生,項目按照有關信托文件運行正常,且沒有發(fā)生能夠影響信托財產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況。
五、信托財產收益情況
截止2017年3月31日,本計劃信托資產總計24,493,519.72元,其中:貨幣資金1,293,519.72元,買入返售金融資產23,200,000.00元。信托負債合計為0元。信托權益合計24,493,519.72元,其中:實收信托23,200,000.00元,未分配利潤1,293,519.72元。經營收益權投資收益按季上打。截止2017年3月31日,管理信托財產產生的信托收入共計13,468,730.75元;支出3,865,942.75元,其中: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受托人報酬3,854,224.02元,資料印刷費1,952.00元,差旅費6,142.00元,律師費3,000.00元,銀行結算費624.73元??晒┓峙涞男磐欣麧?,602,788.00元,已分配信托利潤8,309,268.28元,期末未分配信托利潤1,293,519.72元。
六、信托計劃的風險控制措施
1、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控制措施:
內蒙古元盛投資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盛集團”)為富泉水務公司按期支付經營收益權收益、到期全額回購公司經營收益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為HXXCJBZ20140114。
元盛集團成立于2003年6月,是按照自治區(qū)政府關于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要求,由原內蒙古自治區(qū)經貿委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中心改制而成的自治區(qū)級擔保機構。歷經九年的發(fā)展,元盛集團已成為自治區(qū)級規(guī)模最大、資金實力最強的擔保機構之一,經聯(lián)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評定為AA-級,業(yè)務領域涉及擔保、投資、融資、管理咨詢等。
2014年,經自治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內蒙古元盛投資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變更為“內蒙古再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名稱后,業(yè)務主體和法律關系不變,原簽訂合同繼續(xù)有效。
2、管理風險的控制措施:受托人制定嚴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有效降低信托計劃管理風險。
七、信托經理情況
受托人指定下列人員為本信托計劃的信托經理:張曉宇。
八、重大事項披露
1、報告期內無信托執(zhí)行經理變更情況。
2、報告期內無信托資金運用重大變動情況。
3、報告期內無影響信托計劃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情形發(fā)生。